【检察官说法】生活不顺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
2019-05-15 10:40:44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admin | 作者: 龚玲         

岳塘新闻网5月15日讯(通讯员:龚玲)近日,由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因无经济来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于是戴着面罩、帽子、眼镜进行伪装后窜至纳帕溪谷后湾三期停车场内,趁受害人停车开门准备下车之际,挤入驾驶室内,对被害人实施持刀抢劫,遭被害人反抗,在反抗途中被害人被周某某用刀刺伤腹部、手臂等处,因现场周边有人经过,周某某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没有财物损失。

周某某后悔地说道:“我是因为欠债比较多,没有经济来源。我也没有选择受害人,是随机选择的。当晚转悠了很久什么也没有搞成,本来打算快要放弃了,结果还是做了这件糊涂事。”

被告人周某某以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涉嫌抢劫罪,虽其未取得财物,属于抢劫未遂,但因抢劫的法定起点刑为三年以上,因此被判处上述刑罚。

检察官说法:生活总有不顺,但你没有竭尽全力努力生活。当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时,要三思而后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的神圣不容侵犯。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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